广西消防器材管理规定

2017-10-12  来自: 广西安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:1005

 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,保证扑救初期火灾所必需的消防器材的使用完好率,根据《***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
  一、依据“谁主管,谁负责,谁使用,谁负责”的原则,各单位、部门(系、部、处、馆)和***要害部位的负责人要思想重视,切实搞好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。

  二、消防器材***设专人负责保管。要保证消防器材不丢失,不损坏,并整洁好用。

  三、各单位、部门和各部位配备的消防器材,要摆放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或明显、通风、便于取用的位置。

  四、各有关单位、部门的负责人要经常组织人员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,发现失灵、失效、破损等问题,要立即报告保卫处,以便及时维修或更换。

  五、各类消防器材配置以后,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扑救火灾外,一律不得私自动用,不准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。

  六、爱护消防器材是全校师生员工的义务,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、损坏。

七、灭火器一年维修一次。

  八、违反上述规定者,将视情节依据消防法规给予处罚,直至追究单位、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。

  (一)对因过失造成消防器材损坏的,由当事人或其所在单位负责赔偿。

  (二)对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的个人,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,按如下规定进行罚款处理:

  1、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挪用器材价值30%的罚款。

  2、对器材管理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挪用器材价值20%的罚款。

  (三)对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的单位除责令其赔偿损失以外,按如下规定进行罚款处理:

  1、对器材管理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挪用器材价值10%的罚款。

  2、对器材管理单位处以相当于挪用器材价值20%的罚款。

  3、对器材管理单位主管领导处以相当于挪用于器材价值20%的罚款。

  (四)对因管理不善、工作失职,造成消防器材被盗或丢失的单位和个人,按如下规定进行罚款处理:

  1、对器材管理责任人处以相当于被盗(或丢失、以下同)器材价值20%的罚款。

  2、对器材管理单位处以相当于被盗器材价值30%的罚款。

  3、对器材管理单位主管领导处以相当于被盗器材价值10%罚款。

  (五)消防器材损坏、挪用、被盗或丢失以后,在查清案件或事故当事人以前,暂由器材保管单位及管理责任人负责包赔损失。

  (六)、人为有意损害消防器材设备的,除按价赔偿外,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,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。